(原标题: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停演 不应简单计酬)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红色经典作品报酬要与其他商品化作品相区别,防止简单计算金钱给付。
此前,由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曾引发广泛关注,例如,中央芭蕾舞团与《红色娘子军》作者梁信著作权纠纷案中,中央芭蕾舞团与梁信就作品产生的报酬数额计算方式、给付标准争论不一。
最高法发出通知对类似问题予以明确。通知要求,要依法妥善审理好使用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在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行为时,应当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原则,坚持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利益衡平。
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通知强调,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在确定红色经典作品报酬时,要与其他商品化作品主要由市场决定交易价格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相区别,要综合考量红色经典作品的类型、实际表演或者演出情形以及演绎作品对红色经典作品使用比例等因素,同时充分考量创作红色经典时的特殊时代背景,从有利于传承红色经典和宣传英雄烈士光辉事迹的导向作用,酌情确定合理的报酬数额,防止简单化计算金钱给付。
此外,通知要求,要切实保障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相关利益主体的诉讼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上述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其他人未经明确授权不得行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被侵权的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已经死亡而其利害关系人未提起诉讼,或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被侵害而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为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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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停演 不应简单计酬)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红色经典作品报酬要与其他商品化作品相区别,防止简单计算金钱给付。
此前,由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曾引发广泛关注,例如,中央芭蕾舞团与《红色娘子军》作者梁信著作权纠纷案中,中央芭蕾舞团与梁信就作品产生的报酬数额计算方式、给付标准争论不一。
最高法发出通知对类似问题予以明确。通知要求,要依法妥善审理好使用红色经典作品报酬纠纷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在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行为时,应当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的原则,坚持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利益衡平。
对因使用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报酬纠纷案件,通知强调,不得判令红色经典作品停止表演或者演出。在确定红色经典作品报酬时,要与其他商品化作品主要由市场决定交易价格和报酬的计算方法相区别,要综合考量红色经典作品的类型、实际表演或者演出情形以及演绎作品对红色经典作品使用比例等因素,同时充分考量创作红色经典时的特殊时代背景,从有利于传承红色经典和宣传英雄烈士光辉事迹的导向作用,酌情确定合理的报酬数额,防止简单化计算金钱给付。
此外,通知要求,要切实保障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相关利益主体的诉讼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上述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其他人未经明确授权不得行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被侵权的红色经典作品的作者已经死亡而其利害关系人未提起诉讼,或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被侵害而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为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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